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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徐清
  2017年,我國將建成集合金融、工商登記、稅收繳納、社保繳費、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國家信用信息平臺,實現資源共享。那麼,信用信息公開是否會泄露個人隱私?
  平心而論,這種想法並非多慮。在央行已經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統中,由相關部門提供的公積金繳納信息、貸款信息、偷漏稅記錄、水電煤氣繳費、電信欠費記錄、養路費繳交記錄等信息構成了個人信用記錄。由於過於強調信息的徵集使用,忽視個人隱私等權利保護,導致近年來信用信息糾紛不斷增多,徵信涉訴案件時有發生。人們糾結的是,徵信機構是否有權單方面決定納入哪些信用信息?由銀行、通訊公司、水電煤企業獨家提供欠款、欠費記錄是否妥當?對可能影響自己就業、貸款、簽證的信用污點,普通人究竟享有什麼權利?未經權利人同意,擅自錄入、查詢、使用的行為,是否侵犯個人隱私?如何獲得救濟?
  應當看到,信用信息的徵集、使用和共享,的確與信息主體的個人隱私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衝突。化解這種衝突,應走出征信機構“單打獨鬥”、有關部門“一言堂”的舊路子,通過保障完善信息主體的知情權、異議權、救濟權等,使其通過參與、博弈等方式,達成合意,消弭衝突,實現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的平衡。可以說,唯有真正尊重信息主體的意願,切實加強個人隱私保護,信用信息平臺才能採納徵集到更為真實可靠的信息,從而以自身的誠信獲得人們的認可。
  在信用信息採集前,應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、使用範圍和收集方式,防止信息主體稀里糊塗被記“黑賬”。完善異議信息處理程序,給當事人異議和申辯的機會,堅決糾正實踐中一些主體莫名其妙染上“信用污點”,降低信息平臺的“誠信”。規範信用信息的查詢使用,讓信用信息違法或侵權的民事賠償、補償機製成為個人隱私保護的“定心丸”,確保受害主體及時獲得救濟、得到賠償。加強對信用信息平臺的運行監管,規範信息徵集、管理、披露、使用等程序,多方面尊重與保護個人隱私。
  讓有信者走遍天下,讓無信者寸步難行。信用信息平臺必將減少陌生人社會彼此交往中的交易成本,促進個人珍視信用記錄,更大程度地提升社會誠信。可以肯定的是,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過程,必定是個人隱私等權利日漸充盈的過程。  (原標題:以權利保護消弭衝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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